第二条

已废止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