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