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