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组织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纳入国家、省、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每年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八学时;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每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