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组织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纳入国家、省、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每年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八学时;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每次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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