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九条已修改县级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向本人颁发《兵役证》。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二周岁未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每年必须持《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