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文化程度的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