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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条

已修改

兵役登记期间,县级兵役机关应设立兵役登记站,在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十五日将兵役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公民。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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