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已修改宁夏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征兵工作机构,负责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