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部门和兵役机关、教育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逐个进行政治审查,并做出结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