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十七条已修改上级征兵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新兵体格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自治区、行署、设区的市征兵工作机构,必须对准备入伍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发现不合格人数较多的,应责令全部复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