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政治审查第十九条已修改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市辖区)三级审查制度,必要时可进行区域联合审查,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有关单位必须真实准确提供应征公民的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