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十五条已修改县(市、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征兵工作机构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立规范的体格检查站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体格检查工作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应会同卫生部门对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