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当年征兵任务确定体格检查比例。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体格检查人员比例,组织体格检查人员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格检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