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防主管部门,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