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