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在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