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三条有效承担核事故应急环境监测、通信保障、医疗救护、辐射防护、交通运输等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据核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员,做好各类技术、物资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