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整合利用各类应急救援组织和设施、设备,组建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承担核事故应急任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