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条有效核电厂周围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核事故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的范围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测算报告,经省核应急委员会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中予以公布。应急计划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