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核电厂周围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核事故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的范围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测算报告,经省核应急委员会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中予以公布。

应急计划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