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九条有效核电厂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和报批,报省核应急委员会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