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六条有效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