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学校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认知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