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学校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认知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