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采取的限制措施等应当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给予补偿和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