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三条有效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核电厂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