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核电厂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