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预防核事故的发生,保护周围环境以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