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有效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场内核事故应急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