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场内核事故应急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