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被检查物品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检验样品;(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票据、凭证、合同、计算机数据、经营记录等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的计量器具、设备、零配件及商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查封、扣押物品登记工作,对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