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被检查物品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检验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票据、凭证、合同、计算机数据、经营记录等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的计量器具、设备、零配件及商品。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查封、扣押物品登记工作,对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