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的计量器具、设备、零配件及商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