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三章 计量检定、校准与认证第二十三条有效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校准的技术规范、工作规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