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免费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