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三章 计量检定、校准与认证第二十四条有效对社会出具计量检定和校准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出具计量检定和校准报告,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定和校准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