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下列依法申请强制检定的具体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

(一)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及其他主要用于行政执法和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

(二)血压计、心脑电图仪及其他主要用于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检定结果的其他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