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三章 计量检定、校准与认证第二十条有效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使用期限届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