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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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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三章 计量检定、校准与认证

第二十条

有效

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使用期限届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

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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