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下列可能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当会同专利管理部门组织审议,作出专利风险评价后方可决定实施: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

(二)具有重要专利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项目的审批;

(三)具有重要专利权的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批;

(四)涉及专利的重大项目和产品的政府投资活动;

(五)其他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涉及专利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