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市场没有参照价格;

(三)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质押、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专利资产;

(四)引进专利技术;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