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