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