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八条有效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履行国防教育的职责:(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国防教育;(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防教育规划,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三)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