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履行国防教育的职责:

(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防教育规划,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

(三)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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