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国防教育先进单位:

(一)领导带头宣传和遵守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在工作中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将国防教育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国防教育制度,坚持开展经常性国防教育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开展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军队和民兵预备役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