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为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对在全省、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