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十七条有效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述职时,应当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