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配备国防教育教员。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军事机关选送领导干部到军事院校参加学习、培训,学习掌握有关国防知识,并将掌握国防知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素质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