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评比活动,结合征兵、拥军优属及重大军事纪念活动,对城乡居民进行国防教育。边境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防教育宣传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