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十三条有效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国防教育教员,开设国防教育课程,采取课堂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并将学习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初级中学和小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