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第十二条有效国防教育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对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主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国防教育日、重要节日、纪念日等时机进行宣传、普及;(二)对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形式,有组织地统一安排参加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会和军事技能训练等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