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防教育的对象分为普及对象和重点对象。普及对象应当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常识、国防形势、国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基本知识;重点对象除学习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家安全、国防理论、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武装力量建设等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

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学生,边境地区公民、出国出境公民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是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接受普及教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