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湿地范围内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四)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五)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