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