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黄河湿地保护区域,是指列入黄河湿地保护规划的河道、故道、滩区。依法划定的黄河沿岸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和淤背区等区域由黄河河务部门管理。防洪防汛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兼顾湿地保护需要,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禁止建设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之外的工程项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